聯合主辦:清華大學、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協辦單位:由教育部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所屬:建筑學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城鄉規劃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風景園林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協辦
頒獎與年會承辦:全國范圍內每年更換承辦院校
出版合作: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水利水電出版社、江蘇美術出版社
學術支持:《裝飾》、《世界建筑》
活動支持:清控人居控股集團、筑巢投資集團
第1屆中國人居環境設計學年獎由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與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共同發起,其前身為 “中國環境設計學年獎”。“中國環境設計學年獎”,由中國建筑學會室內設計分會教育委員 會聯合16家主要設計高校發起于2003年,至今已成功舉辦12屆。“中國環境設計學年獎”作 為學術交流平臺,吸引了全國1570所高等學校的參與。登上中國環境設計學年獎設計競賽平臺 的高等學校,從2003年第1屆的78所,到2014年第12屆的293所,12年來共有275所院校的學 生獲得不同類型與級別的獎項。“學年獎”業已成為這一專業領域內有重要影響的獎項,交流 與競賽的互動實現了有限資源的有效整合。
為進一步將學年獎辦成跨學科及關注人居環境為主題的教育交流平臺,提升學術品質,使其成 為可持續的優質人居環境設計教育交流平臺,發揮清華大學的學科優勢,整合資源,清華大學 美術學院與建筑學院聯手改組原活動,構建更為強大的評委陣容,使其成為清華大學在人居環 境設計領域的一項優質品牌活動。教育部高等學校建筑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所屬:建筑學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城鄉規劃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會、風景園林專業教學指導分委員 等機構的大力支持,為評審質量提供了 有力保障。人類的營造活動隨著歷史的發展,呈現出兩個看似矛盾的趨勢,一方面是分工越來越細,專業 分化走向精微;另一方面又對設計師的宏觀視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國有句古話:盡精微, 致廣大。既是對設計境界的描述,也可理解為這一對趨勢的反映。人居環境理論的提出正是建 立在學科分化的現實基礎上,力圖以走向整合的環境意識來克服由于分化帶來的專業隔閡,以 構建更為健康的人居環境審美體系。學年獎的改組無疑為實現這一學術理想又向前邁出了堅實 的一步。交流需要平臺,也要有良好的機制和規范,經過改組的學年獎將為中國的人居環境設 計教育提供更大的助力,讓我們在這個新的平臺上更好地向前奮進!
| 顧問 | |
| 王建國 | 建筑學專業指導委員會 |
| 毛其智 | 城市規劃專業指導委員會 |
| 楊銳 | 風景園林專業指導委員會 |
| 主任 | |
| 譚平 | 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
| 鄭曙旸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莊惟敏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副主任 | |
| 何潔 | 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
| 方曉風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張利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委員 | |
| 馬克辛 | 魯迅美術學院 |
| 王鐵軍 | 東北師范大學 |
| 龍灝 | 重慶大學 |
| 過偉敏 | 江南大學 |
| 朱文一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孫一民 | 華南理工大學 |
| 孫世界 | 東南大學 |
| 孫澄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 楊豪中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 |
| 吳衛光 | 廣州美術學院 |
| 張月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張書鴻 | 東北大學 |
| 張悅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唐建 | 大連理工大學 |
| 黃一如 | 同濟大學 |
| 梁雯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董雅 | 天津大學 |
| 宋立民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邵健 | 中國美術學院 |
| 趙軍 | 東南大學 |
| 丁圓 | 中央美術學院 |
| 秘書長 | |
| 方曉風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張利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馬浚成 | 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
| 副秘書長 | |
| 王旭東 | 清華大學 |
| 文霞 | 清華大學美術學院 |
| 李明 | 北京工業大學 |
| 葉揚 | 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
| 周志 | 《裝飾》雜志 |
| 戴靜 | 《裝飾》雜志 |
第一條 學年獎是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相關專業教育的交流平臺;致力于促進各高校專業教學與學科建設,追求人居環境建設的學術理想,堅持開放、交叉與融合的活動理念,積極促進多學科協同發展,推動特色創新。
第二條 中國人居環境設計教育年會暨學年獎(以下簡稱學年獎)主辦單位為清華大學、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協辦單位:住建部高等學校土建學科教指委建筑學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城鄉規劃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風景園林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根據2015年5月22日在北京召開的組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的學年獎活動事項,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學年獎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是學年獎的最高決策機構,依照教育部和住建部對于高等學校本科教學研究、咨詢、指導、評估、服務等工作的要求,統籌負責活動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事項。組委會召集單位為清華大學。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是學年獎的專業咨詢與獎項評定機構,依照設計學、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4個一級學科分別設立,向組委會負責。
第五條 組織委員會秘書處是學年獎活動的執行機構,總體協調活動的各項事務,向組委會負責。
第六條 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學年獎活動包括: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競賽、教育年會與地區論壇。
第七條 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競賽。根據設計學、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教學與專業指導委員會決定的專業獎項與評審標準,以各校教學計劃內的畢業設計作品為主作為提交內容。每年年末在組委會全體會議決定的承辦單位所在地舉行。教育年會與學年獎競賽頒獎同時進行。
第八條 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教育年會。年會主題、承辦單位、會議地點由上一年組委會年會確定,每年年末在學年獎承辦單位所在地舉行。論文征集、論壇發表、主旨演講、書面交流、成果結集出版等學術活動是年會的主要內容。
第九條 中國高等學校人居環境設計地區論壇。根據年度主題,按照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的區域劃分,每年3至9月依次在不同高校舉辦。邀約國際、國內專家學者、組織演講發表和媒體推廣是組委會秘書處協同承辦單位一起承擔的職責。
第十條 組委會由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清華大學(美術學院與建筑學院)的活動發起者組成(擬邀請設計學、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四個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共同參加)。組織委員會由主任委員3名(由主辦單位出任),副主任委員若干,以及委員若干組成。組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清華大學在其組委會委員和評委會委員中提名,經組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任命。組委會實行輪值主席制,每年由秘書處協調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人選。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學年獎章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已取得公認的學術成果,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人居環境設計教育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的構成應具有不同地區學校的學科代表性。新任委員人選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提名,組委會全體會議審定通過,評審委員會主席聘任。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教育部高等學校設計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評審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副主席,環境設計學科委員是評審委員會委員的當然人選;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的住建部高等學校土建學科教指委專業指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當然主席、副主席。
第十四條 對推選評審委員會委員,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須由組委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年獎事務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年獎事務向組委會提出咨詢和質詢;
(三)在評審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評審委員會工作及學年獎事務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年獎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評審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十八條 組委會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組委會全體會議實行例會制,與教育年會同期舉行。經輪值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代表會議,每個專業評審委員會至少1名代表參加,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年在學年獎會期的舉辦地召開。(例會主要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進行終評)年度會議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派出代表1至3名參加。
第二十條 組織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在組織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產生,由組織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
第二十一條 組委會全體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事項,重大事項應經與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在學術問題上,應注意尊重少數人意見。
第二十二條 組委會全體會議根據議題可以召開擴大會議,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者學校教師及學生代表參加會議。
第二十三條 組委會全體會議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二十四條 學年獎教育年會的各項學術活動內容與流程,由組織委員會秘書處協調承辦單位,每年年初在舉辦地商定。
第二十五條 學年獎的各類參賽作品均直接報送組織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專家分類初篩后,將符合評審要求的所有作品由秘書處分送4個專業評審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學年獎各項活動內容的信息發布時間為每年年初。參賽報名費金額以當年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七條 學年獎的評審方法:每年8月中旬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席,在本委員會的評委中抽取人選,報組織委員會秘書處,由秘書處直接將設計稿寄送所選評委進行通訊評審,評審完畢反饋秘書處,再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席審定。
第二十八條 學年獎不以贏利為目的,組委會僅負責活動的組織、策劃和學術質量的控制,組委會不負責財務事宜。
第二十九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可參照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評審委員會章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組委會召集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首屆組委會審定通過的發布之日起施行。